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就业创业政策,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我们综合近年来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以问答的形式组织编印了《就业创业政策150问》单行本,其内容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与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培训管理、职业介绍及公共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等9大部分。在选编中注重政策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目的是为广大从事就业创业服务的基层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政策提供指导,同时也为在汉就业创业的广大劳动者更加全面的了解就业创业政策、享受政策提供方便。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
1、非武汉市户籍人员能不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不是我市户籍的人员在我市创业或在我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且办理了《武汉市居住证》的,可以在我市换发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人员是否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根据规定,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人员不能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是一项常态工作。按照规定,就业人员应在30天内、由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应在15天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但并不是说超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原国有企业改制时实行内部退养(简称内退)人员可否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被企业开除的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被企业开除的人员在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6、刑释、解教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在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7、异地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可否由我市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异地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户籍已迁入我市的,可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8、《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何处换发和申领?
答:目前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办主要有4个部门,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受理对象都不一样。
(1)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主要为企业(单位)就业人员换证和发证。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主要为灵活就业人员换证和发证,以及受理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的发证工作;
(3)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为由单位就业转失业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换证和发证;
(4)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主要集中受理创业大学生的换证和发证工作。
9、正在或即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怎样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两张、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换证人员还须持原《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到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辖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金的,到原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
10、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等资料,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怎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相应的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和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新增的就业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灵活就业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到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2、单位就业人员如何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一般由用人单位凭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被录用人员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和《武汉市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册》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换发或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3、《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后应如何补办?
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失业证明),按原申领程序核实相关情况盖章后由本人登报(遗失申明)或原发证机构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后补发新证,并在补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目上注明“补办”字样和补登相关记录,新证与原证编号保持不变。
14、《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实行年检制度?
答: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12月集中对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只有年检合格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作为下一年度享受各项就业政策的有效凭证。
15、《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的范围对象?
答:(1)武汉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年检;
(2)异地户籍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武汉市居住证》所在的常住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年检;
(3)企业(单位)吸纳符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年检。
16、《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武汉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异地户籍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武汉市居住证》、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17、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凭失业证明文件及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在常住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失业保险关系所在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可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18、参加就业培训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经过那些程序?
答: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前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程序如下:
(1)武汉市户籍的人员申请个人需求式培训前,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只需进行失业登记);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参加创业培训的武汉市户籍人员,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只需进行就业登记);
(3)用人单位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需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只需进行就业登记);
(4)在劳动合同期内需进行转岗培训的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只需进行就业登记);
(5)毕业年度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参加个人需求式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由所在学校集中到学校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6)毕业年度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个人需求式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第1项要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第3项要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9、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那些资料:
(1)本人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年度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毕业证原件、复印件;(4)毕业年度尚未毕业的大学生,需由其所在的学校提交应届生证明;(5)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登记照2张;(6)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人员需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其中,参加转岗培训人员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7)异地户籍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
20、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机构的服务电话有那些?
答: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5792317
武汉市失业保险办公室 51220665
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2835095、82845012
武汉中国光谷人才服务中心 67880502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武汉经济开发区分市场 84890727
江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2716792
江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5709036
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3631915
汉阳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4883456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8936727
青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51600202
洪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65397207
东西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3214382
汉南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4752227
蔡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69813735
江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7013520
黄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61005737
新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8936071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84892274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 67880232
发区分局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 86770422
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86522053
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 51273805
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 85617905
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 83883525
汉阳社会保险管理处 50468781
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 51866393
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 86867727
洪山社会保险管理处 87223103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
21、如何认定“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答:指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如何理解、认定?
答: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非农业家庭户口成员,由社区调查、街道(乡、镇)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
23、如何认定“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答:指在市、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以证上最近一次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24、如何认定“失地农民”?
答:指因为政府规划进行整体改造或搬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由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生活困难和失地证明,经乡镇(街道)失地农民主管部门复核,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25、如何认定“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答:指毕业一年以上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前一直没有就业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凭学籍证明、毕业证,由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认定。
26、如何认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答:是指我市农村户籍、无非农收入且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农民家庭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由户籍所在的村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调查并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27、“残疾人”如何理解、认定?
答:是指身体伤残且持《残疾人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残疾人证》的须到市、区残联申领《残疾人证》,否则,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不能认定为享受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对象。
28、如何认定“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答:是指16周岁以上持有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直接予以认定。
三、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9、如何界定灵活就业人员?
答:是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务工人员,如搬家公司搬运工,企业季节性工人等。
30、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1)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3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具备那些条件?
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上8类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不得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确定补贴标准。实际缴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33、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是多少?
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女性年满50岁,男性年满60岁),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4、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报?
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第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公示,区人社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由区人社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35、申报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5、7、9页);
(3)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被聘用人员提供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4)“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和社保缴费存折,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要提供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
四、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36、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范围?
答:各类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7、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实际缴费额低于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38、企业(单位)应如何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答: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申报的原则。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按规定向税务登记所在(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对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就业失业登记证》;(5)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6)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7)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养老、医疗、失业)的明细帐(单);(8)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还需要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上季度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证明》;(9)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区财政部门抽查后,按规定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9、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否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答:对福利企业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职工,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创业及小额担保贷款
40、哪些人可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答:武汉地区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的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1、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财政贴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具体金额由相关经办机构确定。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利率最高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可给予第二次个人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并按第一次个人贷款享受全额贴息政策,贷款不受同一项目和时间限制,但须遵从《关于做好我市小额担保二次贴息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11〕101号)其它规定条件。
42、个人如何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答: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经过以下环节:
(一)自主创业人员到创业地或户籍所在辖区社区(村,下同)服务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1)《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业创业者还应提供市级以上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调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无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申请人在辖区内有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况,填写《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调查表》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基本情况表》,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推荐。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调查推荐程序履行到位、社区经办人员签字及签署公章无误后,在《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对微利项目加盖“微利项目”印章。其中农业创业者和残疾人的创业项目还须先分别报区农业局和区残联,由区农业局和区残联对创业者身份进行认定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到本区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五)区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承诺书》,办结反担保手续。担保人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在经办银行协助下,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恶意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恶意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不得受理其反担保;担保人无恶意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人填写《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交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审核后,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43、经办银行的职能范围有那些?
答: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推荐的担保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无严重不良记录的,应直接发放贷款,并在发放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确认的《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反馈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及经办人员姓名。
44、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有哪些规定?
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要求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形式。实物抵押一般以取得两证的商品房办理他项权证后进行抵押。无“两证”的自建房、公有住房、廉租房以及未还清住房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不能抵押。第三方信用担保一般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提供反担保。
4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如何认定?
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工信部关于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企业分类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营业收入(万元)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从业人员(人)
|
农、林、牧、渔业
| 500-20000
| ——
| 50-500
| ——
| 50以下
| ——
|
工业
| 2000-40000
| 300-1000
| 300-2000
| 20-300
| 300以下
| 20以下
|
批发业
| 5000-40000
| 20-200
| 1000-5000
| 5-20
| 1000以下
| 5以下
|
零售业
| 500-20000
| 50-300
| 100-500
| 10-50
| 100以下
| 10以下
|
交通运输业
| 30000以下
| 300-1000
| 200-3000
| 20-200
| 200以下
| 20以下
|
仓储业
| 1000-30000
| 100-200
| 100-1000
| 20-100
| 100
| 20以下
|
邮政业
| 2000-30000
| 300-1000
| 100-2000
| 20-300
| 100以下
| 20以下
|
住宿业
| 2000-10000
| 100-300
| 100-2000
| 10-100
| 100以下
| 10以下
|
餐饮业
| 2000-10000
| 100-300
| 100-2000
| 10-100
| 100
| 10以下
|
信息传输业
| 1000-100000
| 1000-2000
| 100-1000
| 10-100
| 100
| 10以下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0-10000
| 100-300
| 50-1000
| 10-100
| 50
| 10以下
|
物业管理
| 1000-5000
| 300-1000
| 500-1000
| 100-300
| 500
| 100以下
|
租赁和商业服务
| 资产额为8000-120000
| 100-300
| 资产额为100-8000
| 10-100
| 100
| 10以下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 100-300
| ——
| 10-100
| ——
| 10以下
|
4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贴息等有哪些规定?
答:对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等困难人群就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额度。在400万元额度以内的,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
47、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方式有几种?
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可采取先贷款后认定和先认定后贷款两种方式。
(1)先贷款后认定方式的贷款办理程序。由经办银行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等有关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先行发放贷款。企业应在银行放贷之日起3个月以内(超过3个月的,市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并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3个月银行利息清单、近3个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或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新招用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贴息。
(2)先认定后贷款的办理程序。由企业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或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新招用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会计事务所出具包括有营业收入的财务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格认定,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认可担保方式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并发放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须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经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共同考察后,向经办银行承诺贷款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不限于市、区确定的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他商业银行。
48、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需准备的资料包括:(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及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3)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5)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6)反担保证明;(7)验资报告;(8)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9、那些对象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新增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其对象为《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以下8类就业困难人员:(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50、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为当年新增自主创业,且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了税务登记持有《税务登记证》的。
5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那些资料?
答:(1)就业困难人员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认定证明;
(2)就业困难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6)就业困难人员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5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程序?
答:(1)就业困难人员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核表》,向工商登记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区财政部门对申请人资料抽查后,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拨付到就业困难人员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上;
(4)补贴落实后,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53、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金额是多少?
答: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金额为每人2000元。
54、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到什么时候?
答:按照《关于贯彻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武财税〔2014〕511号)文件规定,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5、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有哪些?
答:按照《关于贯彻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武财税〔2014〕511号)文件规定,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类人员:(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日期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照日期间隔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56、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金额有多少?
答:按照《关于贯彻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武财税〔2014〕51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57、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是什么?减免金额有多少?
答:按照《关于贯彻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武财税〔2014〕511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符合享受对象的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这里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8、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能否重复享受?
答:《关于贯彻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武财税〔2014〕511号)文件限定的优惠对象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武财税〔2014〕51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59、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主要面向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9)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可以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
60、我市批准设立的公益性岗位有哪些?
答: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界定,结合我市实际和需要,我市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9类25种岗位:(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协管、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管等2种岗位;(2)基层“三农”工作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农业协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等2种岗位;(3)基层医疗卫生协理与服务类,包括乡村基本公共卫生协理和计划生育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4)基层科教文体协理与服务类,设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服务协管1种岗位;(5)基层法律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司法协理、民事调解协理等2种岗位;(6)基层民政事务协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托老社区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层助残协理、社区助残服务员等5种岗位;(7)基层市政及道路交通协理与服务类,包括道路交通协管、市容环境监督协理、城管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4种岗位;(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协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管、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等3种岗位;(9)其他基层协理和服务工作类,包括信访协理、工会协理、公共自行车协管、青少年事务协理及其他等4种岗位。
61、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公益性岗位?
答:属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岗位申请,通过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审核后,进行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登记,经就业管理机构复核认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招聘范围。
62、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答: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
63、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期限有多长?
答: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555人员”(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在公益性岗位上考核称职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64、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最低是多少?
答: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工作人员不低于本市(远城区为本区)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5、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岗位补贴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由政府开发且由企业营运、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
66、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67、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在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凡属市直部门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凡属区直部门服务窗口以及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统一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填写《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3)(一式五份)、《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纸质2份及电子表格),并备齐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附件4)(纸质2份及电子表格);(3)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5)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凭证的原件、复印件;(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型岗位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的原件、复印件。相关资料可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下载。
七、就业培训管理
68、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69、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能不能重复享受,期限有没有限制?
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已参加政府其他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0、个人、企业到哪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技能培训才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答:个人、企业必须到政府认定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技能培训才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71、申报定点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办学资格和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取得人社部门或者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其中开展创业培训的必须获得国家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资质标准;
(2)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开展职业培训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用其它单位场所的应有不少于2年的租用合同,有相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培训教室具备有视频监控设备,能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功能。
(3)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本机构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60%,外聘教师不超过40%,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其中开展创业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师资证书的教师不少于2人;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5)遵守国家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
(6)近五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72、申报定点培训机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5)设立的培训项目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6)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7)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名称;(8)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9)近两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培训后就业率、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与企业开展合作、就业服务等主要佐证材料;(10)《诚信办学承诺书》。
73、个人如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
答:个人(上述四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向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自行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学校)及培训专业(工种),报名缴费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向户籍所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个人提出申请的培训工种、专业和时间,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武汉市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定点培训机构免收政策性规定补贴标准内的培训费用后参加培训。
74、企业如何申请岗前技能培训?
答:企业当年新录用上述四类人员(含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带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岗前技能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表》,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企业选择相应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75、是不是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就可以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答: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申领培训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武汉市户籍四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要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要按时上课,如现场检查发现凡有1次不在者,不予拨付该学员培训补贴;(2)培训结束后必须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职业培训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证明,可以享受不同培训补贴。
76、个人如何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答:个人(上述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相关凭证材料向户籍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补贴资料初审、公示后,市人社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77、企业如何申领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答:企业当年新录用上述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持相关凭证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并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补贴资料初审、公示后,市人社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帐户。
78、定点培训机构如何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答:定点培训机构对上述四类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相关凭证材料向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并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补贴资料初审、公示后,市人社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帐户。
79、个人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2)《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3)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5)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6)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7)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80、企业申领岗前技能培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2)《武汉市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表》;(3)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台账;(4)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6)劳动合同复印件;(7)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8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A类按2个月1600元、3个月2000元的标准执行;B类按1个月1000元、2个月1400元的标准执行;C类按7天至15天200元、16天至29天600元,30天800元的标准执行。
8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比例怎么确定?
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83、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当年新招录上述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了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省、市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述A类、B类和C类标准)的50%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84、哪些人员在培训期间可以享受生活补助?
答: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85、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享受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86、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领生活补助?
答: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生活补助费应在培训补贴审核通过后,由个人向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代为申请的,应与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并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生活补助资料初审、公示后,市人社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生活补助直接拨付给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87、培训期间生活补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请表》;(2)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4)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及代为申请协议书等。
88、参加创业培训的对象?
答: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
89、创业培训主要培训的内容?
答:我们所说的创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为帮助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专门研究开发的一系列培训小企业家的培训项目,名称叫“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enerate Your Business idea–GYB);“创办你的企业”(Start Your Business–SYB);“改善你的企业”(Improve Your Business–IYB);“扩大你的企业”(Expand Your Business–EYB)四种培训课程。
90、那些人员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答:(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3)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即上述的“四类人员”)。
91、个人如何申请创业培训?
答:凭本人的身份证就近在居住地市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选择定点创业培训单位,报名参加培训。
92、创业培训的方式及时间要求?
答:创业培训可采取SIYB模式(创办、改善和扩大企业)或其它模式。创业培训应按共性辅导、个性辅导、后续辅导三个阶段,采取政策宣讲、项目推介、市场调研、案例分析、专家辅导等形式进行。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
93、如何申报创业培训补贴?
答:创业培训补贴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申领,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须提交申请报告、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安排、学员花名册、学员“创办企业计划书”以及参训学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现场确认表等,并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公示,市人社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给创业定点培训机构。
94、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八、职业介绍及公共就业服务
95、职业介绍补贴的申领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在武汉地区用人单位就业成功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以上学校)为我市用人单位介绍急需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96、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1)《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登记表》或《组织推荐应届毕业生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登记表》;
(3)求职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求职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复印件)。
97、职业介绍补贴的申领、审核、拨付有那些程序?
答: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为依据,通过该系统(网址:http://59.175.236.98)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推荐介绍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实现就业的,在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推荐介绍外来劳动者或本市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在用人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将需要提供的资料递交至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或中等以上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抽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比例超过抽查总数5%的,取消当季申报补贴资格;超过抽查总数10%的,取消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98、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为200元/人。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其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99、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出示哪些材料?
答: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100、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简章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招聘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101、用人单位可以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102、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遵守《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7)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103、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有没有特别规定?
答: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备案,为其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104、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国人入境前,用人单位应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105、“武汉市网上就业办事大厅”是什么?
答:武汉市网上就业办事大厅是依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就业信息系统内网,集招聘求职、就业培训、就业登记和补贴申报等业务申办和信息查询功能为一体的网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就业政策、招聘信息、培训信息、人事档案、机构简介、通知公告等信息查询服务以及单位招聘信息登记发布、单位用工登记、个人求职登记、个人培训申请等多项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实现网上办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业务申办和信息查询提供便利。该系统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打破就业服务及业务办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群众,贴近民生,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网上社保办事大厅后推出的又一项便民服务举措。
106、如何进入武汉市网上就业办事大厅?
答:在一台能够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打开浏览器(建议使用IE6~IE9,IE9使用兼容性视图模式),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www.wh12333.gov.cn,或者通过百度等网站搜索进入“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首页,点击右上角“网上就业办事大厅”。
107、武汉市网上就业办事大厅的服务对象有哪些?
答:凡是有就业服务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武汉市网上就业办事大厅。但为了提供精细化服务,该系统对使用者的权限作了区别:即分为未认证用户和认证用户。所谓认证用户即经有关部门核实并认可其身份等信息的用户,否则为未认证用户。
108、如何成为网上就业办事大厅的认证用户?
答:单位和个人在网上就业办事大厅注册以后,虽然有了用户名和密码,但注册的信息是未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可以使用的网上服务功能有限。如果想使用更多的网上服务功能,单位可携带按要求填写好的《武汉市网上就业办事承诺书》(网上下载《承诺书》模板)、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进行认证,升级为认证用户;个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社区或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进行认证,升级为认证用户。
109、用户登录网上就业办事大厅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单位可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进行密码重置,个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社区或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进行密码重置。
110、武汉市网上就业办事大厅对单位和个人用户提供哪些服务?
答:区分不同类型用户提供的服务如下:
(一)未登录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可以查询求职信息、招聘会信息、培训机构信息、培训开班信息,查询就业政策、办事指南、通知公告、机构简介等信息。
(二)未认证单位用户,除上面的查询功能外:
(1)可以在“网上业务—用户管理”中修改完善单位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2)可以在“自助交流”中发布招聘信息,查看、取消本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
(三)未认证个人用户,除了上面的查询功能外:
(1)可以在“招聘求职”中选择岗位,点击查看详细信息,投递求职申请;
(2)可以在“网上业务—用户管理”中,修改完善个人注册信息、修改密码、查询档案存放地信息;
(3)可以在“网上业务—招聘求职”中,查看本人已投递的求职申请信息;
(4)可以在“自助交流”中登记发布求职信息,查看、取消本人发布的求职信息。
(四)认证单位用户,除具备未认证单位用户的功能外:
(1)可以在“网上业务—招聘求职”中发布招聘信息,在线修改(查看、修改、删除、取消发布)招聘信息、查看收到的求职信息,并可以对求职人员进行回复;
(2)可以在“网上业务—就业失业登记”中查看单位的就业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就业登记(单位用工备案);
(3)可以在“网上业务–就业培训”中查询定点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信息、开班招生信息,提出培训申请;
(4)可以在“网上业务—补贴申报”中办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查询各项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申办结果。
(五)认证个人用户,除了具备未认证个人用户的功能外:
(1)可以在“网上业务—招聘求职”中发布求职信息,在线修改(查看、修改、删除、取消发布)求职信息、查看推荐岗位,查看本人已投递求职申请及招聘单位的回复信息;
(2)可以在“网上业务—就业失业登记”中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就业失业信息;
(3)可以在“网上业务—就业培训”中查询定点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信息、开班招生信息,提出培训申请;
(4)可以在“网上业务—补贴申报”中查询各项就业专项补贴资金办理结果。
111、如何在网上就业办事大厅招聘?
答: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招聘:
(1)在首页或“自助交流”中查询求职信息,按联系方式与求职者联系;
(2)在“自助交流”中发布招聘信息,等待求职者联系自己(未认证用户);
(3)在“网上业务—招聘求职”中发布招聘信息,查看收到的求职信息,按联系方式与求职者联系或者直接在“查看求职信息”中回复网上的求职人员(认证用户)。
112、如何在网上就业办事大厅求职?
答: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求职:
(1)在“招聘求职”中查询招聘信息,按联系方式与提供信息方联系;
(2)向招聘岗位投递求职申请,等候招聘方联系;
(3)在“自助交流”中发布求职信息,或者查看招聘信息与招聘方联系(未认证用户);
(4)在“网上业务—招聘求职”中发布求职信息,在线修改(查看、修改、删除、取消发布)求职信息,查看推荐岗位,查看自己已投递求职申请及招聘单位的回复信息(认证用户);
113、在网上就业办事大厅“自助交流”区中的招聘信息、求职信息可信吗?
答:“自助交流”区属于便民服务区,是为了方便未经认证的单位用户(比如小微企业、个体户等)发布招聘信息以及未经认证的个人用户发布求职信息而设立的。里面的招聘和求职信息均未经就业部门审核,需要用户自己把握,判断信息真伪。
114、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单位为其提取档案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单位提取档案应提供《提档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已加盖劳动用工备案章的《劳动者就业备案登记表》或《单位用工备案登记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1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考入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后,单位应如何为其提取档案?
答:单位提档应提供《商调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116、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下岗失业人员档案?
答:以下情形可以查阅档案:(1)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和其家庭成员或社会关系人,因入党,入伍,入学等原因需政审的;(2)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的;(3)失业人员重新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4)其他特殊原因需查阅的。
档案管理人员可依据查阅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档案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查阅申请人。
117、单位查阅下岗失业人员档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档案查阅业务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或借阅理由);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8、调往市外工作的档案托管人员,如何办理提档手续?
答: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的人员,调往市外工作需要调档案时,须提供调往到工作所在地的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档函、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存档协议书,通过邮政机要寄至调往工作所在地的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其它方式转递档案。
119、档案保管服务收费的标准?
答:档案保管服务费每人每月10元,收费最长不超过10年,不足10年的,按实际保管月份计算收取(如有新政策出台取消收费,按新政策执行)。
120、减免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的条件?
答:(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享受三年免费。(2)复员转业军人持《退伍军人证》、《军官转业证》从2005年10月1日起享受免费。(3)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领取低保的银行存折或卡的低保金领取记录,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内享受免费。(4)持有《残疾人证》的可享受免费。(5)持有《特困救助证》的家庭成员可享受免费。(6)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可享受免费。(7)离校后未就业的武汉生源毕业生,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免收两年档案保管服务费。
121、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必须条款有:
(1)用人单位的名称、驻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
劳动合同除已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22、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按国家相应规定执行;武汉市用人单位缴费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23、困难毕业生如何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答:补贴对象:武汉地区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程序:困难毕业生在毕业当年3月31日前可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由所在院校报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124、在武汉市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如何落户?
答:(1)到市管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完就业手续后,凭市毕办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户口证明到拟落户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2)到省管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省毕办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户口证明到拟落户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3)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回生源地落户,凭入学前原注销户口或公安派出所证明、毕业证(或学校证明)、户口证明,到拟落户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125、毕业生的户口可以登记在哪些地方?
答:经省或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武汉市就业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应当登记在住房产权属本人的居住处或者亲朋好友家中。没有住房或亲朋好友的,可以登记在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或者登记在经市公安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大中型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口中。登记在上述集体户口上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均为本市常住户,可以在本市内正常迁移。
126、高校毕业生工龄、档案有什么新规定?
答:对毕业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被招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工龄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年限认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127、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28、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129、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有哪些?
答: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湖北省统筹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个基层服务项目。
130、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对象、条件、程序分别是什么?
答:选聘对象为年龄3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含网络学院、成教学院、自考助学班和联合办班的毕业生,以及各类委培生和定向生) ,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
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精神;身心健康。
选聘工作一般是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131、大学生如何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人社、组织、教育、财政等8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选派优秀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以及青年、卫计、水利、人社等岗位工作,服务期为2年。招募工作按照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双向选择、岗前培训、社会公示程序进行。在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发放生活补贴,并依法参保缴费;每年发放交通补贴400元;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报名。
13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招聘的程序有哪些?
答:招聘对象和条件:(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报考教学点岗位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全日制师范类专业专科;(2)持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且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但应在三年聘期内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未能按时取得的,解除聘用关系);(3)年龄在30周岁以下。资教生(含特岗生)、“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的的其他条件。
招聘程序:特岗教师实现公开招聘,合同管理。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133、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答: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开始,每年招募1.8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134、大学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期满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公务员优先招录。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2)事业单位优先招聘。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大学生。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比例不低于40%。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到湖北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试验区、贫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级别(薪级)工资高定1-2级。
(4)考学升学优先录取。到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5)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35、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有哪些条件?
答:国家鼓励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当年24周岁,须满足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和基本身体条件。
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在学校由学生管理部门或武装部门牵头。有意向参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武装部咨询。
136、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答: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愿如实填写《武汉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亦可登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http://www.wh12333.gov.cn/)进入“网上就业办事大厅”自主登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实名登记入库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将在核实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月内提供三次以上就业信息,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需求,分别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指导和服务、以及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
137、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就业创业服务校园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职业中介机构
主要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登录“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http://www.wh12333.gov.cn/),可查询登记注册的正规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138、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答:职业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或登陆“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http://www.wh12333.gov.cn/)进入“网上就业办事大厅”查询开班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139、高校毕业生如何享受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答:高校毕业生在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且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培训时间和专业工种,可享受200-2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市、区人社部门申请。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800-12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140、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渠道,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武汉市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垫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14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税收优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创业地人社部门核实后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2)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10万元,2年内由政府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除限制性行业外,自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142、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为帮助微小企业发展,专门研究开发了一系列培训小企业家的培训项目,其中包括SYB。SYB的全称是“START YOUR BUSINESS”,意为“创办你的企业”,是为有意愿开办中小企业的朋友量身定制的培训项目。
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区定点培训机构咨询报名或登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www.wh12333.gov.cn/)进入“网上就业办事大厅”查询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及开班情况。
143、如何申请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金?
答:申请对象:在武汉市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吸纳3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就业。
扶持标准: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可申请5万元至20万元的扶持资金。
申请程序: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在校大学生可向所在高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申请,高校毕业生可向工商注册地区人社部门申请。
144、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申请对象:在武汉市自主创业,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五年内(含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信用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申请程序: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采取两种途径。能够提供反担保的,可直接向创业地或户口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街道复查、区人社部门审查、相关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取得发明专利、创业大赛获奖、创业孵化基地入驻证明等,在市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14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如何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申请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申请,一个高校毕业生或一个营业执照只能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其中,“毕业学年”是指自大学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含合伙经营;创业地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
申请材料: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应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应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帐号。
申领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申请材料,向创业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146、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答:申请条件及期限: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
申请材料:申请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工作地址等内容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申请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公示,区人社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由区人社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当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应由就业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147、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5年底。
小微型企业、科技型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吸纳登记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小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148、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能够提供哪些服务?
答: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政府为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场地保障。孵化基地施行场租减免,能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指导。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市场推广。能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4)事务代理。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5)政策落实。能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为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孵化服务,财政给予孵化基地一定的一次性补贴和奖励补贴。
149、大学生假期打工,注意事项及防范方法有哪些?
答:寒暑假期间,很多学生为锻炼自己的相关能力,到校外兼职。由于许多学生平时与社会接触甚少,社会经验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容易上当受骗,遭受不法侵害。因此,提醒所有假期外出打工的同学应注意以下相关事项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办法:
(1)警惕“黑中介”,做到“五看”。一是看中介规模,办公设施是否齐全,办公场地如何;二是看营业执照和从业资格,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中介服务资格;三是看工作人员素质,是否接受过中介服务正规培训;四是看社会口碑,可以向高年级同学打听相关情况;五是看收费凭证,不要轻易缴纳任何费用。
(2)打工期间,签订劳务协议,保障自身权益。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只调整因就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暑期打工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打工无法受到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此大学生上岗前一定要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另外,由于暑期打工或实习属于非正式用工,所以可能存在企业不愿意签订用工协议的状况。为此,大学生最好结伴打工,注意保留一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证据,保留工资单、工作服、上班卡等证据。一旦出现纠纷,也可提供维权人证和物证。
(3)外出求职或假期打工,保持一颗戒备的心。避免暑期打工被骗的关键是做好预防工作。要学会利用法律和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注意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天。提高甄别能力,注意常见的陷阱。
150、市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部门有哪些?联系方式是什么?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服务部门一览表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联系电话
| 地址
|
1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333
| 汉口新华路25号
|
2
| 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85797371
| 汉口新华路25号
|
3
| 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 85770919
| 汉口新华路25号
|
4
|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江岸区黄浦科技园兴业路136号A栋
|
5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85755113
| 汉口青年路342号
|
武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览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地址
|
1
| 武汉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5796444
| 汉口新华路25号
|
2
| 江岸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2220200
| 江岸区解放大道麟趾路特1号
|
3
| 江汉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5709031
| 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
|
4
| 硚口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3794301
| 硚口区集贤路特1号
|
5
| 汉阳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4843139
| 汉阳区鹦鹉大道150号
|
6
| 武昌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8936701
| 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
7
| 洪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7386891
| 洪山区珞狮南路198号
|
8
| 青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51600202
| 青山区红钢城双洞南侧二搂
|
9
| 东西湖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3214382
| 东西湖区吴家山吴南路4号
|
10
| 蔡甸区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4942789
| 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
|
11
| 汉南区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4752227
| 汉南区薇湖路136号
|
12
| 黄陂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61001630
| 黄陂区前川百秀街249号
|
13
| 江夏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7952017
| 江夏区北华街35号
|
14
| 新洲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89359859
| 新洲区邾城街衡洲大道176号
|
15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 67880232
| 东湖开发区珞瑜路546号
|
16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 84210439
| 车城南路98号
|
17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城乡工作办事处
| 86779323
| 武昌东湖翠柳村18号
|
18
| 化工新区社发局
| 86869728
| 青山区冶金大道11号
|
19
| 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 82835095 82770370
| 江岸区车站路1号
|
20
| 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
| 67885589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二楼
|
21
|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市场
| 84517156 84517113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