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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5-2016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7点击数:

为确保在内地普通高校上学的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国家教育部、国家民委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根据《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发放条件

1、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一方为公务员或父母为双职工的不享受);

2、学习刻苦,积极上进,在校期间无违纪情况;

3、上学年不及格科目不超过四门次;

4、留级生在留级当年不具享受资格,有关单位委培或定向学生不在此经费资助范围;

二、评审办法

各学院逐一了解本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去年的评定情况,严格按照《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资助,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集中资金优先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按一等20%,二等40%,三等40%的比例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新峰公寓学工处208程老师处进行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补助,并将结果报送新疆内地工作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学院评审截止时间为:4月25日,需要将评审结果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奖助中心。

特别说明:奖助中心将各学院参评学生信息发送给各学院,各学院在评审时可参考去年评审结果及学生家庭基本信息,只需要将今年所需要信息填写完整,请勿更改电子表样,纸质打印版可只打印今年评审结果。

大学生奖助中心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