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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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教师教学水平建档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4点击数:

各学院(课部):根据地大校办字〔2004〕51号《关于建立教师教学水平评估档案库的意见》的精神,学校在编的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所有教师都需建立教学水平评估档案。

学校今后将教师教学水平评估档案作为教师教学评优、教学研究立项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请各学院(课部)督促教师建档。

教务处

20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