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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省级鉴定的要求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1-09-30点击数: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

省级鉴定的要求及程序

一、对申请鉴定项目(省级教学成果)的要求

1、研究成果突出、具有创新和特色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可申请省级鉴定;

2、公开出版、有一定影响且使用面较大的教材可申请省级鉴定;

3、教育部或其他部门下达的教学研究项目,如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可具函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省级鉴定。

原则上未立项的教学研究成果、单纯的教育科学理论研究或者没有经过教学实践检验或应用的教学理论研究成果,不组织省级鉴定;仅对申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组织省级鉴定。

二、对申请鉴定的项目(成果)的材料要求

1、成果总结(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成果立项基础、研究现状分析、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教学实践、推广与应用、特色与创新、问题与不足等;

若对教材进行省级鉴定,应主要就教材的教学使用价值、对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启动的主要作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提供不少于5所(同行业)院校对该教材的使用评价意见及出版社出版发行情况的说明等有关材料。

2、成果科技查新报告;

3、学校申请组织省级鉴定的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成果名称、项目来源、鉴定专家建议名单、鉴定建议时间等。

4、其他支撑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教材类成果提供一套)一份,应在建议鉴定时间前,提前至少一周报送我处审核。材料不齐全我处不予受理。

四、鉴定委员会组成

鉴定委员会全部由校外同行(专业)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5人或7人,来自同一院校的专家原则上仅一位;

高职高专院校的申报成果或校企合作项目(成果)应聘请一位行业、企业专家参加鉴定;

我厅在职(或已退休)领导、干部不建议作为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

鉴定专家建议名单待我处审定同意后学校方可与其本人联系确认。

五、鉴定程序

鉴定会由省教育厅高教处主持,或者高教处委托学校教务处主持。程序为:

鉴定主持单位宣读同意鉴定的批复;

主持单位提出鉴定要求;

主持人转请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鉴定

项目(成果)负责人汇报项目(成果)研究情况;

鉴定专家提问与质询;

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答辩;

鉴定专家查阅相关材料;

鉴定委员会讨论、确定鉴定意见(项目组成员回避);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六、鉴定意见的要求

1、对申请鉴定项目(成果)的评价:包括材料的完整性;研究指导思想、思路与方法;研究成果及在教学中运用情况的肯定与评价;特色与创新;推广应用价值。

2、主要不足及尚需改进之处。

3、是否通过鉴定(原则上不要求作出“一流”、“领先”、“先进”等评价)。

七、鉴定形式

鉴定形式为会议鉴定。

八、鉴定证书填写

鉴定工作结束后,由成果负责人填写鉴定证书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将鉴定证书一式四份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盖章;若鉴定是委托学校进行的,学校有关主持部门还应在主持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湖北省教育厅高教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