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学生奖励资助与发展中心  >  学生管理  >  正文
关于加强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6点击数:

各学院(培养单位):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和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将于3月26日-4月8日在南望山校区和未来城校区举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现就复试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培养单位)应提醒本校考生从考前第14天(3月12日-26日)开始每日坚持体温测量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并依法诚信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监测结果,如有异常请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专业评估处置。

二、各学院(培养单位)应提醒考生在进入考点、考场前佩戴口罩并主动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码查验,但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考点工作人员对考生的身份识别,“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应积极配合考点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三、各学院(培养单位)应提前做好研究生复试备考宣传工作,引导参加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考生积极备战、迎接复试考核,同时主动关注考生思想行为动态并及时做好相关思想政治工作。

四、考试期间,各学院(培养单位)重点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行为轨迹掌握和身份信息的甄别,点名排查掌握学生动态,严格请销假制度。对无故未到校者,深入调查核实,逐一查明去向,杜绝在校学生违法参与助考、替考。

五、开展诚信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要通过公告栏、网站、QQ平台、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以及考试纪律和法规教育,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社会风尚。重点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第80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5-12条)有关考试作弊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款,进行警示教育,做到法律宣传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名学生都充分认识到参与助考、替考等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切实做到知法守法,共同构建公平、公正、轻松、和谐的考试环境。学校严厉打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对于违纪作弊者,处理如下:

1.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如手机、PAD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发送、接收或上网搜索试题内容、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于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视情节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如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六、加强有害信息关注和上报。各学院(培养单位)要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关助考、替考、寻找“枪手”、售卖试题答案和作弊器材等广告,共同净化校园环境,营造良好考试氛围。同时指定专人密切关注校园相关网络平台、公众号等出现的不良考试信息,发现有害信息或其他考试作弊线索的,要及时进行干预并上报学校。保卫处值班电话:67883110。

七、严肃责任追究。各学院(培养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要求,责任到人,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在校学生参与助考、替考等作弊行为的,将在全校通报,对于参与作弊或者替考“枪手”的学生一律按照校纪校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工作处(部)

2021年3月26日